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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纳入旧城改造或者棚户区改...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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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相关责任人擅自从事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三)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四)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七)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住建、城管、公安消防、财政、规划、物价、工商、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险情严重无法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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