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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应当是物权,不是债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债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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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合同中,主债权的种类由保证合同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债权人对到期受清偿的债权,既有权选择要求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也有权选择要求物的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是非法的,所以主债权合同是无效的,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确认合同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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