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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根据就诊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一级医院,个人支付5%;二级医院,个人支付6%;三级医院,个人支付7%。
武汉市参保的居民医保目前只能在武汉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就医结算。鉴于您的情况,可咨询成都当地的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方式以及报销情况。武汉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按自然年度计算,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在定点医院刷社会保障卡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累计在200元以内(含200元)的,由个人支付;200元-1000元(含1000元),医保基金支付50%,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除外)。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照医院等级,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由医保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剩余部分由参保居民承担。(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住院,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二)在二级医院住院,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三)在三级医院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医保有规定住院的话有起付线的,在职职工的住院起付线为1500元。通俗点讲就是,第一次住院的时候没超过1500元的话钱自己掏(可以用历年账户资金抵扣),超过的部分(但低于最高限额70000元的情况下)医保报销85%(即自负15%)。第二次住院如果你先前已经交过这1500元的话就不用再交了,医保直接报销85%。不过如果住院、门诊大病、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和1500元的起付线,但包括自负费用)要是超过最高限额的话,超过部分医保只报销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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