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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死亡赔偿金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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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旺与妻张x珍于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离婚协议。儿子赵x民随赵x旺生活,张x珍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400元,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20万元归张x珍所有,价值50万元的房产归赵x旺所有,40万元的股票,其中25万元归张x珍、15万元归赵x旺。 2002年5月12日赵x旺不幸因车祸身亡,获医疗费、丧葬费、儿子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共计5万2千元。 办完赵x旺丧事后,赵x旺的父亲赵x与母亲刘x丽与张x珍就赵x旺的遗产50万元的房产、15万元有股票、5万2千元的赔偿费的继承权问题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效,2002年6月15日张x珍将赵x、刘x丽告上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继承权。 审理: 原告张x珍在诉讼中称,其与丈夫确实在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后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离婚协议,但在赵x旺死亡时调解离婚协议没有送达,调解离婚协议还未生效,我们还是合法夫妻,我有权继承丈夫赵x旺的遗产。 赵x、刘x丽辩称,张x珍与赵x旺在法院的调解下已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夫妻关系已合法解除,双方已无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张x珍无权继承赵x旺的遗产。 判决: 一、张x珍与赵x旺仍是合法夫妻; 二、张x珍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三、死亡补偿费不是遗产,不属遗产继承范围。 评析: 一、张x珍与赵x旺仍是合法夫妻。 张x珍与赵x旺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是本案诉争的关键,张x珍出示了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证明其是经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二人虽然在2002年5月10日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对子女的抚养及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达成调解离婚协议,调解离婚协议的法定程序已进行完毕,但离婚调解协议是否生效是合法夫妻关系是否解除的关键。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即意味着赵x旺与张x珍解除了夫妻关系;没有生效,则意味着赵x旺与张x珍虽然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但仍然还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解除。 离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产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很显然,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赵x旺与张x珍的离婚调解协议在送达签收之前赵x旺已死亡,赵x旺的死亡意味着离婚调解协议已无人签收,即离婚调解协议已失去了产生法律效力的唯一条件,不能生效。因此,赵x旺与张x珍的合法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张x珍仍然是赵x旺的合法妻子,赵x旺的死亡致与张x珍之间的夫妻关系的自然解除,并不影响张x珍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张x珍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张x珍与赵x旺的调解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仍属合法夫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任何人不经法定程序是不能剥夺的。赵x旺和张x珍的夫妻关系没有解除,他们的共同财产应当属于他们二人共同所有,其发生继承的财产只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银行存款20万+股票40万+房产50万共计110万,其中的一半即55万应归张x珍所有,剩下的55万是赵x旺的遗产,由妻子张x珍、儿子赵x民和父母赵x、刘x丽按分继承。 三、死亡赔偿金5万2千元不是赵x旺遗产,不属张x珍、赵x民、赵x、刘x丽的继承范围内的财产。 赵x旺车祸死亡,其赔偿金5万2千元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是医疗费、丧葬费、儿子赵x民的抚养费及其妻张x珍、其父母赵x、刘x丽的精神抚慰金。因此,应当在扣除医疗费、丧葬费和儿子赵x民的抚养费以后,剩下的精神抚慰金由张x珍、赵x、刘x丽协商合理享有。 所谓遗产,是死亡人生前遗留的个人的合法所有的财产,而赔偿费不是死亡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而是死亡后才发生的财产,不属死亡人所有,只能是死亡人亲属所得的赔偿费用。因此,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死亡补偿金属于遗产吗?死亡补偿金不属于遗产,其能作为遗产分割,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案件的增多,对死亡要求分割的案件逐年增多,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对于这类案件的案由可以定为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补偿费的赔偿,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只有当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才能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包括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对于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死者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遗产主要是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著作权、专利权等。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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