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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每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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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规定。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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