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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有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

2021-04-14
很多人可能不太清楚事实婚姻的概念,可能认为只要男女双方同居、订婚便是事实婚姻,这个观点是错的,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概念了,只有领取了结婚证才被认定存在婚姻关系,但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建立了同居关系的,便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便承认他们是有婚姻关系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要注意时间节点,在1994年2月1日前,如果是之后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分手就是个人的自由了。所以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结婚证有事实婚姻要离婚时,跟有结婚证是同样的离婚程序,但是需要先补办结婚证,然后再走离婚程序。那么介绍一下协议离婚的一般程序。首先是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必须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离婚的,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等法定的资料,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的民政局进行申请。审查,民政局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双方的自愿程度、离婚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是否真实、公正。批准,经过严格的审查后,民政局应当在受理之日一个月内颁发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那么对于起诉离婚即民政局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或者双方协商不成的离婚。原告一方可以到被告一方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但是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常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大致的流程首先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注明离婚请求、事实和理由,而就离婚的法定条件来看,则要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在提交证据时一定要提交,不然会影响审判进度。而且法院在审判前对于离婚案件一般都有进行调解的程序,对于调解不成的情况,才会进入审理阶段,依法判决。而除了调解不成的情况外,还有可能出现调解和好或者调解离婚的情况。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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