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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
员工在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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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管先生应享受工伤待遇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因为管先生是在借调期间受到伤害的,究竟由原用人单位还是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对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原用人单位对被借调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考虑到职工毕竟是在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亦从公平计,工伤法规授权规定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调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约定补偿办法;当原用人单位承担了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的补偿办法要求借调单位补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侵权人,应对你弟弟承担赔偿责任。教师秦某因闲谈未跟进队伍照顾本班学生,对你弟弟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所以学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是民事责任关系,首先是包工头赔偿,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工伤陪偿,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一般指的就是包工头。所以,建筑工地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向获得工伤赔偿应当将该包工头上级有资质的发包方列为被申请人(一般为工地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作为第三人出现。工伤赔偿数额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支付。一般该类案件,工伤赔偿数额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支付后,发包方会以各种理由克扣或拖欠涉事包工头的工程款,用以平衡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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