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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
如果合伙人想退出股份,应首先按照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进行处理。合伙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对方的出资可以退还,合伙期间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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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的工程承包领域,很非常多的个人合伙承包工程情况,工程没结算就起诉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是个人合伙协议解除后未经结算的账务如何处理的问题。 首先要看大家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权利义务、债务承担、终止方式等相关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来处理。 对合伙协议终止时的完工工程及剩余物资进行作价分配或者固定证据,待工程结算后进行清算分配,如果对盈亏分配比例未做明确约定,通常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第 三、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从保护合伙协议纠纷各方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如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开支、对外债权债务以及盈余亏损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但合伙账目规范、齐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也可由法院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已经受理的案件可先行中止,待清算结束后再恢复审理。通过合伙协议终止后清算先对外偿债务后内部分配的原则,可区别各合伙人对内对外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尤其是在对外债务不超过现有资产的前提下,通过先对外偿债再内部分配能避免各合伙人内部陷入一些不必要的追偿经济纠纷中,同时也能保障第三人债权得以实现。
,首先应该根据双方间的合伙协议来处理。 如果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处理。原则上可以将对方的出资退回,并参照双方所约定的盈利分配比例来对合伙期间的盈利或亏损进行分割。 另外,合伙人撤资后,对合伙期间报形成的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无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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