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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

2021-05-20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2、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3、警棍五十根以上的;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5、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6、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法规

《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告》第2条规定:"除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以外,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私自生产、销售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警服及其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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