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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法定人员范围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虽有这样那样的区别,但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进行转化,但转化方向单一。
一.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结算的业务 4、清算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偿还债务后的剩馀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和通知中应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人民法院召集,债权申请期满后15天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四、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偿还债务的所有财产,主要包括: 1、宣布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所有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布后到破产程序结束前获得的财产 3、破产企业应行使的其他产权。作为保证物保证的债务金额,部分以上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他人财产,该财产权利人应通过清算组收回。 5、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在宣布破产前成立的。对于破产者发生的事情,通过法律申报确认,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偿还的强制性财产清算权。主要包括: 1、宣布破产前设立的无财产保证债权和放弃优先赔偿权的有财产保证债权 2、宣布破产时未过期的债权被视为过期的债权,但必须减去到期日的利息 3、宣布破产前设立的财产担保债权,债权人有权优先偿还担保物。如果该债权金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格,未偿还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支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破产财产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销售和分配所需费用,包括雇佣员工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7、破产财产清算顺序。 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以下顺序偿还 1、破产企业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不足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偿还同一顺序的偿还要求,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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