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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保外就医的过程为: 1.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然后进行病残鉴定。 2.保外就医的病残鉴...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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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作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后,形成前期审查意见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委托鉴定单位进行罪犯病残鉴定。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再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1、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3、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收监前办理保外就医的过程为: 1.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然后进行病残鉴定。 2.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年管医院进行。 3.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 4.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5.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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