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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罪犯的申诉材料已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可按其要求转递。如无明确要...
新的犯罪事实与新罪不是等同关系。新的犯罪事实,不分罪名,只关注犯罪事实,即犯罪事实在判刑前没有被发现的情况。新罪,一方面是指发现新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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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怎样计算刑期?在罪犯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又该怎样对刑期进行更改?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又该如何改变刑期?无忧刑事辩护网给您说说怎样去识别这几个问题。张三在被判决时只发现甲罪和乙罪,甲罪判7年,乙罪判6年,决定执行10年,执行了3年后,又犯乙罪,应判决5年,并且发现判决宣告前有漏罪丙罪,应判8年,则应该怎样计算?是怎样的并和减?在这种情况下同时涉及第70条、第71条的适用,就是说,同时涉及“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种方法,对此通说认为应当采取分别判决、顺次并罚的方法,即在对漏罪和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对漏罪和新罪分别适用“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方法作出判决,并按照漏罪在先、新罪在后顺序进行两次并罚,所得结果即为最后的应执行的刑罚。具体可按照如下步骤: (1)对漏罪和新罪分别定罪量刑; (2)根据第70条的规定,将对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一判决的宣告刑进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其中); (3)根据第71条的规定,经第二个阶段所决定执行的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后,将未执行的刑期与对新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具体计算是:先并后减:10年以上,10+8年以下=X先减后并:5年以上,X-3年以下=最后的刑期(不含那个已执行的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规明确,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应当只对与案件有关的部分进行查封。对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与涉案金额相当的其他财物。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的,可以予以整体查封。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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