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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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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将剩余部分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
1、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取管理费用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后,应将剩馀部分全部交给权利人,不得作为他使用。2、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转移使用费,必须制作使用费转移记录。使用费用转移记录应注明使用费用总额、管理费用金额、权利人姓名或姓名、作品或录像产品等姓名。关于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移使用费用的具体金额等,必须保存10年以上。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保护机制中自我保护功能的体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它的主要权利是许可权、监督权、使用费权、公力救求请求权。主要义务: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义务、及时汇报的义务、向权利人转交使用费或者按照约定或法定标准分配使用费用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作品使用费的义务。 我国的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1992年12月17日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还有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和文字著作权管理协会。可能还有其他的吧,我就知道这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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