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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其包括三种认识错误: 1、客体认识错误,指对自己侵害的客体本身认识错误,如将侵害生命误认为是侵害身体,这种情况应按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客体定罪。 2、客观方面认识错误,一是对行为性质认识错误,二是对行为工具认识错误,三是对行为对象认识错误。 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4、数额较大。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一、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二、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五、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七、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有犯罪事实,一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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