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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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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驻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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