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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只要是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但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家庭中增加的人口,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没...
1:首先,当事人要搞清一点。按照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期内,村里不能收回承包人的土地。即使土地承包人死亡的,土地由其它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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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家庭成员死亡而扣减承包地,村委会的做法是违法的。为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利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承包土地以户为单位,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该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可见,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这个整体,即承包方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每个成员为单位。当承包的农户中出现一人或几人死亡的情况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承包经营仍然以户为单位,死者的土地份额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因此,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无权单方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也无权在承包期内对农户所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或者扣减。本案中,村委会以你妻子死亡为由,强行收回其所分的土地份额,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你有权要求村委会纠正其错误,如果村委会不纠正,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令村委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当然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
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不是遗产。 又,生不增地死不减地。使用权人可以继续享有死者土地利益,地被征占,利益由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人独占。如何分割利益由土地承包权人决定。 土地承包法第2章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第一次承包是我父亲签订的合同,在承包期间,我父亲过世,七个姐姐相继出嫁,各自成家,有的在丈夫家又分的承包地。土地一直有我耕种,缴税。在1993年在原基上我和村上签订了承包合同,并一直耕种至今。在此之间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在2007年周边土地开始征用,我七个姐姐要求我平分土地,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多次上家闹事,在村委会的调解下签订了调解协议。有我一次性付20000元从此不再发出异议。七个姐姐都在上面签字画押,我也付清钱,有村委会的调解证明,由他们的签字,画押。2008年我的承包地被政府征用,七个姐姐又多次上家闹事,要求分的土地征用款,使我无法正常生活,村委会也多次调解无用,在2009年5月又已遗产纠纷把我告上法庭,现在征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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