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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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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7、舌尖缺失(或畸形);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1、严重声音嘶哑;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3、肺叶切除;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2、胆囊切除;3、脾部份切除;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3、尿道狭窄;4、膀胱部分切除;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6、子宫部份切除;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足足弓构破坏;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司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着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需要相应的规范进行约束,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司法公开透明,而且更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国家强制实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4、严重构音障碍;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6、单瘫(肌力4级);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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