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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在以下这些情形下免除责任: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
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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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可以。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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