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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上的名字不能更改,如果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子女姓名。非要改的,有以下两种方式: 1.到出具出生证明的医院要求按...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不作变更。 1.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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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上的名字,一般是无法更改,因为出生证明是医院签发,而在签发前,已经告知, 请将名字写好,想好,而且也要在卫生部内部网备案的。 所以你说你出生证明名字不想要了,要更改很麻烦,因为就等于你前一张出生证明作废, 然后在补办一张,需要找医院,找出生医院产科问下具体详情。 如果你不想要名字,更改,很简单,就是在用出生证明,办理上户后,然后在办理名字变更 这个时候,你不想要的名字,就会出现在户口本,叫曾用名, 而且这种方法最简单,最快速,几块钱就可以解决了。
出生证明上的名字不能更改,如果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子女姓名。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现用姓名。公民变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第九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二)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第九十四条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第九十五条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出生证明上的名字不能更改,如果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子女姓名。非要改的,有以下两种方式: 1.到出具出生证明的医院要求按照改后的姓名重新出具出生证明,然后去派出所改就好;2.按照现有的出生证明先申报户口、然后再去派出所申请改名(16岁以下是可以立即修改的),不过这也就意味着孩子有了曾用名(这个曾用名会被标注在户口本上且无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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