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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办理。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必须有坚固的库(室)、健全的管理制度。武器库(室)必须有专人看管,有报警...
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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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实施的,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他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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