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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完成后,应当向当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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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需携带子女出生证明、父母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原接种地,即子女户籍所在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险科补办。《儿童预防接种证》是儿童预防接种史的记录凭证,每次接种都要携带。根据儿童预防接种史记录、具体年龄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人员决定种疫苗,并记录接种结果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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