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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前置的情形

2021-10-29
(1)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案件;(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3)纳税纠纷案件;(4)工伤保险案件;(4)工伤保险案件;(5)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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