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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纳...
税收保全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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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复议。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范围内,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收罚款行政复议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行政强制措施能申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各种行政决定,所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在行政复议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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