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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以下证据证明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和各种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例如(1)工资发放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单),缴纳各项社保费用的记录。(二)使用者向劳动者发行的“工作证”、“服务证”工作服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据。(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注册表”、“注册表”等招聘记录。(4)工作记录。(5)其他工人的证言等。实践中,使用者不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法律责任比较严重。新《劳动合同法》首先明确规定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也就是说,“建立了劳动关系,没有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须从雇佣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者在雇佣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从雇佣之日起建立的。实际劳动者一个多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使用者每月必须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的一年以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使用者和员工签订了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社部发[2020]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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