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加强自然...
自然灾害损坏的房屋其损失由房屋所有人自己承担,这属于不可归责于他人的情形导致的损坏,如果为房屋购买了保险,其保险合同约定了自然灾害损坏的赔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属政府原因或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闲置按以办法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属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的,以下办法处置:(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国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没有责任,因此国家不会给予任何赔偿。 当然,如果受灾者因自然灾害生活困难或需要救助,国家会给予适当的救助或补偿,但不会给予补偿。因为,在法律上,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的基础。
国家将根据灾害的损害程度进行适当的救助,而不是赔偿。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干旱、高温、热浪、冷害、冻害、浓雾、酸雨等。主要包括风暴、海啸、赤潮、海岸带危害等。主要包括暴雨、泥石流、融雪洪水、山洪、溃坝洪水等。主要包括隔离地震、矿山地震、结构地震、水库地震等。包括森林生物灾害、森林病害和森林鼠害。农作物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作物病害、作物害虫和作物草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4人已浏览
553人已浏览
1,015人已浏览
7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