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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为什么不是八类案件了?

2022-10-07
刑法中的“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刑法》17条规定)几点说明: 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不是独立的罪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时要求达到的结果。 2、投放危险物质罪,是2002年时最高法院和检察院出的司法解释把“投毒罪”改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3、强奸罪还包括了以前的“奸淫幼女罪”,同样是2002司法解释规定的结果。 4、“无限防卫”和通常说的“八大重罪”没有直接关系,根据《刑法》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没有绑架,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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