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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枉法,...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是无罪无罪的人,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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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徇私枉法罪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无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2、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犯罪重的人受到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犯罪轻的人受到较重的追诉;4、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轻罪判决;6、其他徇私枉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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