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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神公路大型客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

2022-10-26
一、事故简要案情2009年06月24日08时40分许,驾驶人A驾驶XXJ/K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不符合安全标准),从中山市XX往XX方向行驶,途经中山市古神公路板芙镇广福村路段处,车辆超速行驶,遇前方同向B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型客车避让不及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B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二、事故原因分析B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A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B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A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三、相关法条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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