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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大众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其他严重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重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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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如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比如死亡一人以上不满三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不满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那么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如果情节特别恶劣,比如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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