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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一次性将儿子判给父亲的情形包括哪些

2021-12-01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2岁以下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父亲生活在一起:(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2、两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同意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3、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没有其他子女,母亲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4、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和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十岁以上的孩子,自己选择和父亲一起生活。

相关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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