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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
办理就业登记的外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基本要求。 符合灵活就业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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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证明有必要到户籍地址地开。一般是指“共有户”的居民,需求户籍材料时,凭自己身份证到户口地址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 2、法定的户籍证明是指公民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如果是共有户,或身份证、或户口本不见,则派出所能够出具你的“户籍证明”。 3、市民户口簿不见,如果的确急需户籍证明的,警方称能够将身份证复印件或常住人口注册表复印件到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用章,可作为户籍证明运用。 4、由于我国各省,甚至各地市对于户籍证明规定不一样,具体办理细节及所需材料,咨询当地派出所。
居住证办理条件:《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没有住宅证明书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区级发行。市户籍居民发行无住房证明书,可直接在住房管理局事务厅发行。1、当地户籍家庭处理无住房证明比较简单。发行个人无房地产证明书,无需介绍信。申请人只需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就可以在附近各地区的房地产文件对外服务所进行这项业务。2、委托他人处理。受托人必须发行明确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海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证或认证的委托资料是外语的,必须提交公证的中文翻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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