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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海市著名商标申请条件根据沪工商标1996第446号《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著名商标申请流程具体如下:一、初步判断对于那些基本符合条件、有较大可能性获得认定的企业,并为其提供申请的初步方案。二、申报材料准备 1、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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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申请著名商标的好处 1.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2.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省著名商标”字样。 3.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①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②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4.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5.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但是,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商标维权不用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名商品的保护中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凡获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7.做大品牌打造市场---“著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许多著名商标企业纷纷通过申请“著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同时,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给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术商品商标和民营企业使用商标注册满一年),商标权属无争议。(二)该商标为省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信誉,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较广泛的地域范围,并在省内主要媒体有一定的广告投入。(三)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居领先地位。(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以省内销售为主的,其销售覆盖面至少应有九个以上市、州;以省外销售为主的,至少应有五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出口为主的,年出口额至少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五)该商标申请人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六)该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对知名商标的认定,各地标准不一,但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依法实际使用三年以上; (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两年内的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六)商标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七)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记录。 (八)知名商标每两年复审一次。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优先考虑。
申请认定天津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3年;(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三)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消费者满意率高;(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条件。注册商标所有人住所在本市的,应当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提出认定申请。住所不在本市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出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认定申请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复印件;(四)商标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情况的材料;(五)该商标近3年使用、宣传情况的材料;(六)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利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七)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八)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区域分布情况;(九)使用该商标商品的消费者满意率调查材料;(十)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前款第(六)项的证明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产量、销售额、利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年审报告和市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无相关行业协会出具证明的,应当出具统计调查材料并说明调查统计的方式和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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