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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依法在大陆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一、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户籍证明);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二、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地区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夫妻共有财产及共有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项。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结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活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双方必须到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大陆一方: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台湾一方: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告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在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申明; (6)在香港、澳门停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者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7)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8)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双方中一方或双方离过婚的,应出具离婚证; 四、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丧偶的,应出具死亡证明书。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我首先要说的是和你在一起的台湾人很可能已经构成重婚罪,所以建议您详细咨询我们。其次,对于他台湾老婆提出了抚养费的问题,因为他们没有子女,所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第三,这种情况主要是男方的过错,所以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多分给女方一些,至于您准备都分给台湾女方也是可以的。第四,孩子可以作为认定男方过错的主要依据,在具体的离婚判决以及分割财产上会适用到。对于您说的具体出庭的问题,因为你是大陆人,而且在这个离婚案件中您不是直接当事人,所以不是必须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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