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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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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责令停止复制、发行电子出版物;(六)责令收回电子出版物;(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整改。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风险提示: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法律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风险提示: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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