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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后,可以一个跟男方姓,一个跟女方姓。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因此孩子在上户口时,可以一个跟男方姓,一个跟女方姓,符合下...
如果这名男士和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会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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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我的回答大致如下: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因此,你提到的17岁女孩子喜欢跟你走的话,这个不会构成拐卖儿童罪的,不用担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都结合当地实际对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及其家庭采取了不同程度的优待与奖励政策。例如广东省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第四十条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办法。在招工、录(聘)用、安排村镇企业工作,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评析】《婚姻法》第20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养父母与养子关系。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和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从法律上对合法的收养关系予以确认,同时养子女也就脱离了与其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李某在母亲去世后,其父把他送给别人做养子,并立下字据,确立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所以李某从被正式收养之日起,就同生父不再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关系了。因此,从法律上讲,李某对生父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法律提示】从法律上来说,李某对生父并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是从情感上来讲的话,法律界网站建议李某适当的承担一些赡养的责任,也可以体现出一种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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