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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应当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二)向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须办理登记手续。一般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如果当时什么手续都没有哪现在你们之间的转换应该是无效的。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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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2]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区别: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转让则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流萤给他派分00
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与国外物权法律中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变动物权的契约为充分条件,当事人达成变动物权的契约,即使未行登记或交付,变动即为发生;后者也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指物权的变动不仅有变动物权的债权契约,更有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以物权的变动为目的物权行为。所谓无因,是指不把约定价金支付的债权契约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而是把物权的变动,或物权行为本身就视作一种契约,物权行为不因债权契约成立而成立,或无效而无效。 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的区别是有很多的,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出让的话相当于出租或者售卖的方式,而转让是包括着赠与给与的方式的,并且二者在转让程序上也有很大的差异,虽然都是要去房产局进行办理,但是出让需要签订相应的出让合同,而转让有时是不需要的。
对于反腐、防腐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政府信息基本是动态公开,定期发布。这样一来,政府和政府官员即使想腐也不敢腐,不能腐。而公众是享有知情权的,我们也有权利知道政府做了哪些政务。所以,想要社会和谐进步,还需政府和我们的共同努力。还有关于信息公开的其他知识,建议登录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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