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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要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
根据本条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得单独定罪,而应当与拐卖妇女儿童实施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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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院会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在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 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有的买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收买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与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法规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有约定的。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我国刑法中是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的。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刑法还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本罪的免责事由,凡有上述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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