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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条个人...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如火药枪),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如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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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拱伤人、咬死人的新闻已被不断报道,陈某的生命健康权也受到野猪的潜在威胁。陈某为保护自己财产权、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而购买自制土火枪及少量黑火药来驱赶野猪,这是对付野猪最有效的方法,陈某非法持有枪支来驱赶野猪不具有期待陈某进行适法行为来驱赶野猪的可能性,通常人、平均人若处在陈某的生活环境中对其非法持有枪支来驱赶野猪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陈某
具体标准是: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十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两支以上军用枪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两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或者五支以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三枚以上手榴弹的;(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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