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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除了向法院缴纳的申请费,还有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费用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
我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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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进行的司法程序,即暂时扣押被保全人的财产,以防止其转移财产。财产保全的财产不能直接分配。如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要依照执行程序进行处理。执行程序中,对于轮候查封的,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所有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报道的,由在先查封的人受偿,剩余的,才由轮候查封的人受偿。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缴纳申请费的问题,经历了一个由缴费到不缴费的过程。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属于非诉行政执行的,行政机关无须向法院缴纳执行费用。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支付。根据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就执行案件而言,执行费用也是由两方面构成,申请费属于案件受理费的性质,而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发生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此两方面即构成了“强制执行的费用”。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来看,对非诉行政执行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即我国的申请费)是通例,我国也是如此,但均强调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第二十五条:“有关本章之执行,不征收执行费。但因强制执行所支出之必要费用,由义务人负担之。”因此,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关于“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规定,主要指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这里“强制执行的费用”指的是划拨、拍卖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一是拍卖标的运输、保管费用;二是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评估费用;三是拍卖程序中,对拍卖标的鉴定费用等。根据规定,佣金由买受人承担,不包括在执行费用中。
被告无权申请执行,可以委托律师处理。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义务,确保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一旦生效,义务人应自动履行。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为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为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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