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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环节是实施阶段。行政执行主要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这三个阶段。整个行政执行过程中最具实质意义的、最为关键的阶段是实施阶段,...
行政执行主要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在整个行政执行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是实施阶段,直接关系到行政执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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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法定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后者则导致执行程序最终结束。看您的情况是否符合上述几种。
对于行政复议期间中止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对不动产查封作出了具体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从以上规定看出,国家是想通过查封限制债务人对被查封物的处分权,确保对该权利处分的控制,以查封物的交换价值担保有关的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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