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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实施的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
上述问题应该是《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如下:第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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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60天是合理的,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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