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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异地逮捕,但需要通知当地公安配合。 2、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
警察逮捕嫌疑人的程序是:1、已经批准立案的,及时展开侦查工作。2、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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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嫌疑人能因一个案件被两次监视居住。 1、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是有监视居住的决定权,曾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仍可以由检察院或法院来决定监视居住。 2、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检察院不批捕,但仍需要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仍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按程序,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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