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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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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盗伐林木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据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 2、区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对象是普通林木,后罪的对象是珍贵树木。
涉嫌盗伐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为起点。
1、盗伐森林和其他林木,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盗伐2~5立方米以上的;(2)盗伐幼树100~200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部门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砍伐许可证规定的场所以外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2、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2)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发行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方式,任意采伐本部门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除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外,采伐本部门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住宅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本条第二项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发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林木权利纠纷一方在林木权利确认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砍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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