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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行为人的聚众赌博行为,若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不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仅处以治安处罚; 2、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刑事处罚。...
1、对于行为人的聚众赌博行为,若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不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仅处以治安处罚; 2、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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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聚众赌博包括:(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如果该棋牌室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一般不构成赌博。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构成“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如果该棋牌室有以上行为,或者明知有人在自己的棋牌室内从事上述行为,而为其打掩护,提供便利的,才会被认为是聚众赌博行为。如果开棋牌室仅仅是提供一个供居民娱乐的场所,则不是聚众赌博行为。相关法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根据我国《》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聚众赌博是指: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营利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于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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