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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盗窃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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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现对我省办理诈骗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做如下规定: 1、个人诈骗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 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我们在收到不明的来电或者信息的时候应该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如果不幸被骗,还是应该寻求法律的帮助来保障自身的权益。现下的法律对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是特别大的,就像辽宁网络诈骗立案标准一样,中央和各省市都会出台很多打击诈骗的规定,所以一旦构成诈骗,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犯罪分子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现对我省办理诈骗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做如下规定:1、个人诈骗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诈骗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个人诈骗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我们在收到不明的来电或者信息的时候应该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如果不幸被骗,还是应该寻求法律的帮助来保障自身的权益。现下的法律对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是特别大的,就像辽宁网络诈骗立案标准一样,中央和各省市都会出台很多打击诈骗的规定,所以一旦构成诈骗,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犯罪分子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刑法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定罪处罚:(一)盗窃、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支不是军用枪支,而是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的2支以上(2)盗窃、抢夺军用子弹的10发以上、气枪铅弹的500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的100发以上(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4)盗窃、抢夺药物、发射药物、黑火药的1000克以上或30克以上的烟雾,其他非军用子弹的1000发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严重:(一)盗窃、枪支抢夺、弹药、爆炸物数量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5倍以上(二)盗窃、军用枪支抢夺(三)盗窃、手榴弹抢夺(四)盗窃、爆炸装置抢夺、危害严重(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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