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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上是不行的,因为商标到期后的6个月宽展期是给申请人的一个最后补救期限,这个时间过了的话,那商标就要被无效了; 2、但也不是没有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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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续展期,即商标到期前6个月及到期后6个月; 宽展期,可以理解为“宽限续展期”,指商标到期后6个月; 续展期包含宽展期。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应当在满期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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