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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对于货币补偿和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2-01-24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第十七条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 (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八条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万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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