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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
伪造银行卡的主观目的是出于提取并不属于自己的金钱,是通过非法手段占领他人财物的表现,我国相关法规规定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份子虚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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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
客观指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一切事物。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它、是否知道它、是否承认它...都照样存在的,就是客观的。比如万有引力,在牛顿发现它之前就已经存在,尽管人们感觉不到、认识不到,自打有世界开始就存在,客观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 主观跟客观正相反,它指被人的意识所支配的一切。比如人们想问题、做事情,都属于主观范畴。
什么是绑架罪主观故意:一般说来,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的故意在实施绑架行为之前就已经产生。对于实施绑架时不具有提出非法要求的故意,而是在劫持他人之后产生该种故意并提出不法要求的,如何处理?如甲、乙都是从事服装生意的。甲嫉妒乙的生意比他的红火,遂用欺骗的手段将乙的儿子拘禁在其家中,希望乙因找不到儿子而无法安心做生意。过了一天后,甲又想借此勒索财物,遂给乙家打电话,要求交50万元现金赎人。对于甲的行为,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和实行并罚,不构成本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因其行为性质已经发生转化,以转化犯对待则应以论处。笔者认为应当以绑架罪直接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因为绑架行为是一种持续性的犯罪行为6在绑架行为没有结束的情况下,产生了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故意,并继续绑架或拘禁被害人,从主观方面看,具有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故意;从客观方面看,有绑架行为和勒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绑架罪来说,并不要求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故意必须产生于绑架行为之前。这是由绑架行为的持续性质决定的。而上述及转化犯的意见割裂了绑架行为的持续性,将其看做两种行为是不合适的。因为绑架罪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与十般的不同的是,绑架罪中的行为人除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外,还具有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上述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这一特征。因此甲的行为以数罪并罚处罚是不符合刑法理论的,而以转化犯理论采解决则是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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