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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通过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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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 3、户籍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借款人用于还款的I类借记卡; 6、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7、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8、商品房买卖合同; 9、首付款凭证; 10、个人信用报告。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第三十二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洛阳市已经开放了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所以是可以使用其他地区公积金贷款买房,也是可以使用铁路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已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48号)、省住建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15号)文件精神及《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风险的防控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办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一条贷款申请对象现户籍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在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洛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可到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洛阳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第二条贷款条件申请异地贷款的缴存职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二)借款人家庭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对家庭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三)缴存地、贷款地的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四)借款人及配偶不得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和洛阳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同意按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贷款担保。(六)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第二章贷款资料第三条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一式3份)及最近六个月缴存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第四条借款人到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的房管部门开具以家庭为单位的房屋信息证明。第五条《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或洛阳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流程及资料的通知》中规定和要求的贷款资料。第三章贷款办理流程第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按照以下业务流程办理:1.开具证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2.提出申请。借款人持证明材料到的贷款中心、东城营业部(二手房)、各县(市)区管理部提出异地贷款申请,贷款中心、东城营业部、各县(市)区管理部接受职工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办理流程及所需提供资料。3.申请受理。借款人向贷款中心、东城营业部、各县(市)区管理部提交贷款资料,业务办理人员为异地贷款职工登记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进行标识。4.贷款发放。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将结果反馈借款人和缴存地管理中心。在担保公司办妥(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出具声明后发放贷款。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异地贷款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执行洛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政策及规定。第八条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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