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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登记说明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登记方法可选择自行到版权局登记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办理登记,作者条件必须具有创作能力;须实际进行了创作活动,并创作出了作品。
专有出版权涉及到每个出版单位的利益,我们讨论出版权时,认为他属于著作财产权,由复制权和发行权组成。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此处约定的是专有出版权,即图书出版者取得的是独占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著作权人不得再另行许可给其它出版者。获得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也不得转许可给他人出版。 专有出版权的取得和消灭来源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的明确授权。如著作权人未在合同中声明许可的是专有出版权,则图书出版者不得主张排他性的专有出版权。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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